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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印发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》
2017-02-10 10:41:35

    工信部印发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》。新建废钢年废钢铁加工在15万吨以上;改造、扩建废钢铁加工达到10万吨以上;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达到3万吨以上。不得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、中频炉企业,以及使用30吨及以下电炉(高合金电炉除外)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。